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爆炸性环境区域具体是如何划分的?

更新时间:2024-01-09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758

根据GB3836.14-2000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:危险场所分类》的规定,危险场所可划分为0区、1区、2区。

0区: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。
1区:在正常运行时,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。
2区:在正常运行时,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,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。

 

爆炸性粉尘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,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区:

  1. 10区: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。

  2. 11区: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。

此外,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(IEC1241),危险区域也可按释放源出现爆炸性粉尘云的可能性大小(即释放源等级和粉尘状态)来确定,具体如下:

  1. 20区:正常操作时大量、经常或频繁出现可燃性粉尘。

  2. 21区:正常操作时可能产生足以爆炸的足够量的可燃性粉尘云。

  3. 22区:可燃性粉尘可能不经常地产生,持续时间较短,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层,并与空气混合形成危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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